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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食品类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及不合格后处理工作流程

点击次数:472  发布日期:2012-06-17  【打印此页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3.《东莞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4. 其他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工作程序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2.经省质监局审批同意后,市质监局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分季度、分阶段委托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市质检中心”)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到企业成品存放区域对待销的合格产品实施定期监督抽样,样品送市质检中心检验;

    3.市质检中心完成抽查方案,向市质监局质量科报告抽查结果。

    4.检验结果合格的,市质监局委托市质检中心向受检企业发出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5.企业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整改通知书后,企业按照整改通知书和不合格整改报告编写的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质监局质量科提交整改报告,说明整改计划,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如需延长整改时间的,须到市质监局质量科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整改时间;

    6.企业收到检验报告,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质监局质量科申请复检,逾期视为无异议;

    7.市质监局质量科根据需要召开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分析会,时间一般为半天,要求企业质量负责人必须参加;

    8.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或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合格项目涉及人身、财产安全项目的,经整改复查结果仍不合格的,或拒绝整改的,由质量科移交稽查分局查处;